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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高字第10602612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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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有關學籍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學生學籍詳實建立下列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附表一、附表二)。
(二)學生學籍表(附表三)。
(三)學生異動概況名冊(轉入、轉出、轉科、休學、復學、重讀等) (附表四至附表十)。
(四)畢業生名冊(附表十一、附表十二)。
(五)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學籍表冊,各校應永久保存,其餘保管五年後自行銷毀。
三、各校新生及轉入學生名冊,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備查之文號,即為學生學籍核准文號。
四、各校招收新生,應依本局現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國中補校畢(結)業,持有資格證明書、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書者。
(三)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四)修畢國民中學、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校三個學年課程(含補習學校),持有修業證明書者(修畢五年制職業學校前三個學年課程者,得比照就讀)。
(五)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國民(初)中學畢(結)業考試及格,持有同等學力證明書者。
(六)考試院所舉辦之初等、丁等或特種考試相當於一職等以上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者。
(七)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者。
六、各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超收學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各校於新生名冊填報後,應即依年級、科別、學號順序建立學生學籍表,按學年度永久保存。
八、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附表十三)。
    前項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者,視同在學證明書。
九、進修學校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招收轉學生,但以補足缺額為限。各校招收轉學生,得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與同性質學校聯合辦理,但其招生簡章應事先陳報本局核准。相當年級尚有缺額時,在上課時間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第一學期十月十七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三十日前),仍得受理申請轉學。
(二)學生申請轉學以公立轉公立,私立轉私立為原則。但各進修學校辦理公告招收學生者,不在此限。
(三)學期逾三分之一不得辦理轉學,如有特殊考量應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十、學生參加轉學考試,應於報名時,繳驗原肄業學校發給之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非肄業於本市之學生得持成績單報考。
    學籍表黏貼相片,加蓋校印者,視同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十一、學生因故轉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書面申請書,或由本人(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者)到校申請,但學生學籍未經核准者,各校不得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二、轉學考試應公開辦理,考試科目參照教育部訂頒之課程標準或綱要訂定之,以三科為原則。
十三、進修學校招收轉學生,有關職業類科轉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畢高級中學、高級職校或進修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成績及格,因志趣不合之學生,得申請轉入進修學校不同類科銜接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就讀。
﹙二﹚修畢高級職業學校或進修學校二年級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或三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時,得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但所轉科別需符合類科轉學轉科對照表規定辦理。
﹙三﹚五專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一年級、二年級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課程時,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
﹙四﹚軍事學校、國軍隨營補習教育持有證明者,得依規定參加轉學考試入相當科別年級就讀。
﹙五﹚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修畢四年級第一學期課程,轉學進修學校,應降級就讀。
採行學年學分制學校學生之轉學,其及格科目學分數達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得參加銜接年級、學期之轉學考試;未符合規定者,應降級就讀。
十四、有關監獄﹙含矯正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學生在學期途中,因假釋或期滿出監之轉學,依轉學相關規定辦理。但不受轉入時間之限制。
十五、凡轉學之學生,其在原校之學業成績,應併入計算。前後二校教學時數不同之科目,應按轉入學校各該科教學時數核計其成績,其在原校未修習科目之成績得從缺。
十六、進修學校在校內辦理學生轉科,應以補足轉入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內為限。
十七、進修學校學生校內轉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修學校學生轉科比照第十三點之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轉學轉科對照表(附表十四)」規定辦理。
﹙二﹚一年級或二年級留級學生,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不同之科別。
﹙三﹚學生轉科均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十八、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本人(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者)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休學以一學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以二學年為限,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附表十五)。
      身心障礙學生得依特殊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九、學生休學期間,因服兵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俟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持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二十、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其成績計算以重讀學期為準。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報考轉學。
    如屆兵役年齡,仍得辦理緩徵,但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二十一、休學生或資格考未通過之學生,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或提早復學,學校應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就讀。
    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或輔導轉學。
二十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未經本局核准者。
(二)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經通知選擇其一而不選擇者。
二十三、學生因故放棄就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學籍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
二十四、凡學生異動者,應由學校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
二十五、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之學生,應予註銷學籍,不得發給有關學歷之證明書。
二十六、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均應依各級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及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七、學生學期(或學年)成績單(附表十六),應有加註學校全銜及各科科目之教學節數,備註欄應註記升級或留級之字樣,其成績單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二月十日前辦妥,第二學期於七月二十日前辦妥。
二十八、學生符合畢業規定者,各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發給畢業證書(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未符畢業規定,發給修、結業證明書(附表二十)。
二十九、各校畢業證書、結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附表二十一)依格式製作。上列證書遺失、破損,應檢具最近三個月二吋脫帽照片二張向原畢(結、修)業學校申請補發(附表二十二至二十五)。
三十、畢業生因故需要證書影本,各校應在該影印本正面加蓋承辦處室戳章證明。
三十一、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持戶籍謄本報請學校辦理,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
三十二、女性因婚姻關係而冠夫姓者,其學歷證件無須改註,仍具有同等效力。
三十三、畢(結)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及戶籍謄本向原畢(結)業學校申請更正,各校在原證書正面右上角空白處改註加印,並登錄更正事項於原學籍表及更正學籍事項名冊(附表二十六、附表二十七)。
三十四、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依規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三十五、進修學校辦理學生緩徵,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造具緩徵學生名冊(附表二十八)二份,函送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前款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附表二十九),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申請暫緩徵集。
(三)緩徵學生因故離校(除畢業外),應於離校手續完成後三十日內,由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名冊(附表三十)二份,函請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四)僑生在校期間,免辦理緩徵手續,畢業、休學或離校者,應造具僑生離校名冊(附表三十一),函請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及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備查。
三十六、各校應於註冊後二個月內,同時造具下列表冊二份,報本局備查: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三)學生異動統計表。
三十七、各校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造具畢業生名冊一份,報本局備查。
三十八、本局對各校之行政、學籍管理、學生出席率,得派員抽查輔導。
三十九、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授權各校負責審核;其錄取榜單及轉學生入學證件應保存一年,以備抽查。
四十、各校新生入學證件,於學生學籍核准後應即發還學生。
四十一、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結、修)業學生,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料,可向本局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四十二、各校對於學籍管理,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經查核屬實,除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如涉及刑責並應移送法辦,優良者依權責予以獎勵。
四十三、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學生,依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學歷認證後,各校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四十四、各校學生參與國外姊妹學校交換,修習課程活動,應由就讀學校事先提列求學計畫,報請本局核定。經核定後,學生在國外就讀滿一學期(年),所修學分達該校教學時數要求,成績及格者,視同在學,並承認其學籍。前項求學計畫應包含學生姓名、地址、出國期間及課程內容等,並檢附姊妹校入學許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