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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濟助協助本市警察人員拘捕人犯致
傷亡或財物損失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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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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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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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
,予以協助。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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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者,應予補
償損失;其補償標準如下:
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給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之慰問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給
與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月並給與生
活費新臺幣四萬元至五萬元。
(二)極重度障礙者(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
百五十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二萬元至四萬
元。
(三)重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四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致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三款之規定補足撫卹金及支付殯
葬費;其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
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
標準發給生活費。
五、財物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損失
財物之現值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標
準認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之生活費補償,於癒
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自癒復至極重度障礙
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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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規定之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生活費、殯葬費,應由
警察局主動發給。
前項費用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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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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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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