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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市國民中小學改進教學, 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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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在校時間之作息及各項活動之安排,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綱要」規劃之;各校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應配合年度學校課程
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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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據學校條件、社(學)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 因素,結合(領域)教師代表、社(學)區和家長代表,訂定學生每 日到校及離校時間。惟不得要求學生上午早於七時二十分到校,下午 晚於五時三十分放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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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若遇特殊情事,須在短期內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於前項規 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需先與社(學 )區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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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其作息時間依本規定辦理;其 他相關事項依教育部「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本 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及本市「國民小 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