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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就地方稅法令
、稽徵作業、為民服務措施研提具體建議,作為業務興革參考,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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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一般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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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方式:民眾得以郵寄、傳真、網路、現場及電話等方式向本局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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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
(一)將鼓勵民眾參與創新建言表(如附表一)放置於各分局民眾書寫區
,並建置於網站供民眾下載。
(二)民眾以網路提出建言者,由企劃服務科負責收件;以電話提出建言
者,由接聽人員協助填具建言表;以其他方式提出建言者,由各受
理單位負責收件。
(三)各受理單位於收件、登錄於專簿後,三日內將資料送交企劃服務科
彙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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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方式
(一)企劃服務科收到建言表,應錄案管制,並依建議內容之性質分送主
管業務單位;提案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由企劃服務科陳報局
長核示主管業務單位,主管業務單位應主動協調其他相關業務單位
彙整意見。
(二) 主管業務單位應於企劃服務科轉交提案後二十日內進行評估,並敘
明理由製作鼓勵民眾參與創新建言評估報告表(如附表二)陳核後
,送回企劃服務科彙整,並將建議採行案件提送創新提案審核小組
審議。
(三)經審議採行者,由企劃服務科列管至實施為止。
(四)提案人建議事項重複或雷同者,以第一位向本局提出建議案者為獎
勵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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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範圍及方式:民眾創新建言經創新提案審核小組審議採行者,由
本局專函致謝及致贈獎品,並於網站公開表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致贈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等值獎品。
1.對地方稅法令提出修正建議,經本局報經財政部錄案參採者。
2.對稽徵作業提出創新建議,有成立專案推行之價值者。
3.對本局各項便民服務措施提出具體創新意見,具高度執行成效,
有成立專案推行之價值者。
(二)屬現行作業之延伸或修正者,致贈三百元等值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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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符合獎勵範圍者,由本局函復無法採行之理由,並致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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