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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防止及清理欠稅、增裕庫 收,依據財政部頒訂之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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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懲對象為防止及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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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期間: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事實發生或績 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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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部分 1.徵起個案欠稅 (1)徵起個案欠稅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 記嘉獎一次;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記 嘉獎二次;達二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2)前項徵起之欠稅,以移送執行案件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 具體事證,徵起滯納期滿後尚未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 者,不在此限。 (3)徵起個案之獎勵以一人敘獎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 證者,得增加一人降一級敘獎,若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 獎標準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得增加二人分別 依序各降一級敘獎。 2.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1)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之評核成績,達到獎勵標準者(如附 表一)。因本項競賽包含防止及清理欠稅,實際出力人 員眾多,得依前開標準酌予提高敘獎人員或額度。 (2)總局之規劃管控、配合執行及資訊科人員以前開獎勵標準 辦理敘獎。 (二)督導人員部分 1.徵起個案欠稅 (1)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 徵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 中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 獎度僅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 (2)科長、分局主任、稽核及股長經獨立承辦徵起之案件,確 具事證者,得依獎勵標準核獎。 2.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督導防止及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所屬經辦人員敘獎令中 最高獎度辦理敘獎,稽核、分局主任及科長依股長之獎度降 一級辦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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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達到懲處標準者(如附表二)。 (二)科長、分局主任、稽核及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各受申誡二 次處分者,應予申誡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