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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經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預審委員會)審
查核准並發給建造執照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經建築師檢討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預審委員會授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
管理科審查認可後,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百
分之五,且建築基地面積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二)建築物高度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五者。
(三)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變更部分未超過原核
准百分之十者。
(五)以各向立面正面投影面積計算分別檢討,建築立面色彩、造型或
材質之變更面積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六)未涉及該案原審查會議之決議原則或應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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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項目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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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案件,除檢討符合前二點規定外,應檢附 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圖說,並檢討開放空間植 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變更範圍於圖面應以雲 狀圖圈註,文字應加註底線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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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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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由臺中市政府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