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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有形文化資產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6183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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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有形文化資產,係指臺中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
      存法規定登錄並公告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第四條  有形文化資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令。
第五條  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自公告日之當年期起,地價稅及
      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有形文化資產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臺中市政府該管主管機關應
      將該公告與有形文化資產地址或位置及基地坐落土地面積通知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告有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第七條  有形文化資產之認定有變更或廢止時,其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
      年期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除第五條有關房屋稅之減徵期間及第七條房屋稅之
                      變更或恢復徵收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
                      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