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
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
第二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中央相關法
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
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
,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
|
第五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
|
第六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二百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
院三百公尺以上。 |
|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得為電子
遊戲場業使用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業,且尚未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地點,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
|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