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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公字第10400735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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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補助本府
    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之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
    ,特設臺中市政府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
    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及各區公所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方針之審議。
(二)本府及各區公所發電年度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三)本府及各區公所輸變電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四)本府及各區公所專案協助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審議。
三、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主任
    秘書以上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局。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交通局。
(四)本府觀光旅遊局。
(五)本府財政局。
(六)本府主計處。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行政事務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辦
    理,協助本小組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整合協調事宜。
五、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九、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