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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加強環境衛生之維護,落實垃圾子車之管理,特訂 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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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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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設置垃圾子車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使 用單位應置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垃圾子車、維護周邊環境衛生及 推動執行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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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舉行民眾集會或活動,有設置臨時垃圾子車必要時,主辦單位應 於舉辦活動七日前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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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垃圾子車之申請設置以臺中市機關、學校、國民住宅及公寓大廈 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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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垃圾子車之垃圾清運,由環保局負責安排清除作業時間、機具及 人員,定期前往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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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環保局就使用單位內已設置之垃圾子車列管,並隨時派員檢查及 記錄評估使用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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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局得將垃圾子車逕予收回:
一、垃圾子車業已毀損致不堪使用。
二、管理不善致影響環境衛生。
三、未經環保局書面同意,任意遷移。
四、置放地點已妨礙交通或影響市容觀瞻。
五、使用單位與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簽約清除廢棄物
,且於合約有效期間內。
六、使用單位屬民營事業機構或放置事業廢棄物。
七、申請時填具之申請表格,內容不實。
八、未配合執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經限期改善,未如期
完成改善。
前項情形如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並得移請各相關機關依
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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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使用單位因管理不善致垃圾子車損毀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 使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致他人受損害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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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