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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8296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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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經社會局許可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
        公立及公設民營機構視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經社會局
        認定應適用本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機構之存款金額不低於核准設立收容量(床位數)每床乘以新臺
        幣二萬元者(以下稱履行營運擔保金),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財團法人機構及財團法人附設機構,其登記財產總額已達前項所
        定標準者,視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第五條  履行營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定期存
        款,並得運用孳息。
        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履行營運擔保金定期存款證明文件併年
        度決算送社會局備查。
        社會局得不定期查核機構之履行營運擔保金辦理情形,經查無營
        運擔保金或營運擔保金不符規定時,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辦理。
第六條  機構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提出履行營運擔保金證明,並於許可設
        立後一個月內將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更名為機構。
        機構設立許可後至結束營運期間,其履行營運擔保金不得動支或
        設定質權。但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機構得檢具使用計畫報社會局
        同意後,予以動支。機構屬財團法人者需加附董事會會議記錄。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機構,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其履行
        營運之擔保能力與本標準規定不符合者,應於本標準施行後一年
        內改善。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