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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
效,促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
規定,設置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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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
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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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
金,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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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補助收入。
二、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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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教育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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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
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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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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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
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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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