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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公共圖書館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局授市圖閱字第10500110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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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中市公共圖書館之健全
    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便利民眾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特
    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臺中市公共圖書館係指本局所屬文化中心與各區圖書館。
三、申請借閱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正本申請,無國民身分證者持戶口名
      簿正本。
(二)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居留證正本申請。
(三)借閱證應親自辦理,代理申請者,除行動不便者外,限本人之直系
      親屬或配偶,提出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始可辦理,行動不便者,
      得附委託書及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四)借閱證每人限申請一張,如有遺失應向館方辦理掛失,未辦理掛失
      致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
(五)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付
      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六)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向館方辦理更正。
四、圖書視聽資料借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閱圖書視聽資料,應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中部公共圖書館聯盟一
      證通用借閱證親自辦理。
(二)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缺頁、評註、潮溼、污損或毀損等
      ,如有上述情形,應於借閱時聲明。
(三)個人借閱證每證可借圖書十五冊,借期三十天;視聽資料五件,借
      期十四天。
(四)借閱期滿前,得於中部公共圖書館聯盟館藏查詢系統或親至本市任
      一公共圖書館服務櫃檯辦理續借(不開放電話續借),續借期限自
      續借當日起算,並以前款所列借期一期為限。借閱人逾期歸還圖書
      視聽資料或有積欠逾期金或續借之圖書視聽資料已被他人預約者,
      不得續借。
(五)各館室參考性書籍及參考室、文獻室書籍不外借。
(六)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視聽資料。未滿十二歲者借閱輔
      導級視聽資料,須由家長陪同。
五、逾期歸還資料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借閱圖書視聽資料逾期歸還者,依逾期天數停止借閱權利,二件(
      冊)以上逾期歸還者,累計計算,惟每張借閱證停止借閱期間以一
      百八十天為限。
(二)借閱人得繳納逾期金折抵逾期天數,逾期一天折算新臺幣一元,二
      件(冊)以上逾期歸還者,累計計算,惟每張借閱證逾期金至多折
      算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三)郵寄歸還圖書視聽資料者,應以掛號郵件處理,並以郵寄郵戳日期
      為憑。
六、預約借閱服務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持有本市公共圖書館或中部公共圖書館聯盟一證通用借閱證,並
      有電子郵件帳號且無逾期停借或積欠逾期金等違規紀錄之民眾均可
      線上申請,每張借閱證限預約四冊圖書及二件視聽資料。
(二)本項服務可分為外借中預約與在架跨館預約二種,其使用規定分別
      如下:
1、外借中預約:
(1)外借中預約係指民眾線上申請預約本市公共圖書館及圖書巡迴車外
     借中之圖書視聽資料。
(2)申請圖書視聽資料到館後,圖書館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預約人
     。
2、在架跨館預約:
(1)在架跨館預約係指民眾線上申請借閱他館架上典藏圖書視聽資料,
     並至指定館取資料之服務,本項服務僅限不同圖書館間圖書視聽資
     料之預約,若申請圖書視聽資料借閱館與取書館相同者,視同無效
     申請。
(2)申請圖書視聽資料借閱順序為預約讀者優先,次為現場讀者。
(3)申請在架跨館預約完成後,處理時間七至十天,申請圖書視聽資料
     到達指定取書館後,圖書館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
(4)在架跨館預約因故無法受理申請時,圖書館將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
     知,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3、預約圖書視聽資料到館後不接受取消,且預約保留期限為自通知日起
   共七天,通知後未於期限內完成借閱手續累計達三冊(件)(外借中預
   約及在架跨館預約併計)者,停止預約權利六十天。
七、遺失或污損所借圖書、視聽資料者,應依下列方式賠償:
(一)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或價格不低於原圖書視聽資料之同一性質
   之全新圖書視聽資料賠償,視聽資料須為原版。
(二)若無法購得,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書
   基本定價之五十倍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2、無法查得定價者,圖書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視聽資料統一以新
   臺幣五百元計價。
(三)遺失圖書視聽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
(四)附件遺失需予整套賠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