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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1300509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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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完善臺中市特殊教育課程發展
    及教學輔導體系,特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
    法規定,設臺中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工作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特殊教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
          發展,提升教師教學效能。
  (三)協助學校發展特殊教育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
          ,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增進教
          學知能。
  (五)協助推動融合教育工作及活動,提升學校相關人員知能。
三、本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
    適用對象類別及特殊教育專業服務需要,下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分
    團(以下簡稱分團)。
四、本團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本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團長,由團長指派本局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團員由本局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分團召集人。
  (二)具特殊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
  (四)學校代表。
  (五)機關代表。
  本局得視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兼任。
五、本團之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每一分團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及諮詢委員
          、輔導員若干人;本局並得視業務需求,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二)前款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
          別之專業需求。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況外,由本局就具特殊教育領域或課
    程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委員,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學科或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輔導員,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及具有特殊教育專長者。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第一項工作人員,由第二項至第四項以外之人員兼任。
六、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
  ,本局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由本局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團員為各分團召
    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第一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
    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
    ),不受任期之限制。
七、本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二次,研擬、執行及檢核本團推動計
          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二)配合中央或本局推動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三)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四)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五)健全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八、各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每年至少應召開工作會議二次。
  (二)規劃辦理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
          研討。
  (三)協助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相關政策。
  (四)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五)蒐集現有教材、研發特殊教育教材及應用多元教學媒介,提供
          教師教學資源。 
  (六)本局推動之其他重要特殊教育政策與工作。
九、各分團應依本團推動計畫,規劃學年度輔導計畫及工作計畫,報經本
    局核定後,函發學校據以實施。各分團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十、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可採實體、線上或
    混成方式進行。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如專題講座、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
                    學演示、諮詢座談等。
  (二)社群運作:如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
                    伸學習等。
  (三)教學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如行動研究、教學創新、教材
                    分析、解決問題等。
  (四)依本局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減授
      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輔導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十二、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
      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十三、本局應辦理現職輔導員之培訓,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十四、本局應協助建置本團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
      體設備。
十五、本團及各分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