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045345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賦予臺中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下級機關、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區公所)專業職掌與執行權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中央法規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
          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
          程為權限劃分。
         前項情形,應將管轄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
第三條    本府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本府其
          他不相隸屬機關或區公所執行之,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及
          副知市議會。
          前項委託業務除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法律或自治條例
          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已規定外,其委託事項由本府另以辦法定
          之。
          第一項之委託機關應詳細評估委託業務之性質、範圍、經費及
          受託機關人力等具體事項,並報請本府核定之。
第四條    中央法規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之事項,本市如另行
          制(訂)定相關自治法規時,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本府所屬一
          級機關。
第五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發生權責爭議時,應協調定之;如無法協調,
          應報請本府核定之。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