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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支援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諮詢工作巡迴輔導教師差勤管理暨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0006715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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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本市各巡迴輔導班教師(以下簡稱巡輔教師)人力,支援本市
    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推動各項特殊教育業務
    及擔任諮詢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各特教中心之巡輔教師由本局特殊教育科(以下簡稱特教科)統
    一遴聘之,一年一聘,得續聘之。
三、巡輔教師部分時間支援特教中心行政工作之業務分掌,以及擔任諮詢
    領域與時段,均由各特教中心幹事統一協調指派。
四、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差勤管理如下:
(一)巡輔教師授課節數悉依普通學校各該類班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巡輔教師除授課時間外,於本市各特教中心上班為原則,上班時間
      比照普通學校教職員每日上班八小時。
(三)巡輔教師公(差)假、二日以內事病假委請特教中心代管學校依相
      關請假程序辦理,定期副知原編制學校(以下簡稱原校),期末彙交
      原校登錄;其餘請假事宜,則悉依相關請假規定仍由原校辦理。且
      均應向特教中心幹事完成報備程序。
(四)巡輔教師巡輔時間請假時,應事先告知受輔學校或家長,並自行協
      調補(調)課時間。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待遇管理如下:
(一)巡輔教師差旅費由各特教中心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二)巡輔教師代課費由原校編列年度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三)巡輔教師俸給及津貼補助由原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督導與考核管理如下:
(一)依支援各特教中心行政工作之業務分掌,各特教中心幹事或組長應
      定期或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巡迴輔導系統,瞭解巡輔
      教師出缺勤及輔導紀錄填寫狀況,期末彙交原校以為考核參考。
(二)巡輔教師考績由原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七、如有特殊狀況、辦理專案或其餘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八、本要點經  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