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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教育志工大隊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21304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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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社會資源,推動本市公私立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及推廣教育類志願服務,設
    臺中市中小學教育志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 導入家長及社會資源,整合志工人力,協助學校教育事務,提供學
      生安全、健康、友善校園環境。
(二)促進社會大眾關懷學校教育,積極主動服務學校,回饋社會。
四、本大隊置大隊長一人、 副隊長若干人、總幹事一人,由大隊長就學
    校校長或社區相關人士聘兼之,襄佐隊務;並設行政組、培訓組、活
    動組、編輯組、資訊組等五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學校
    校長、主任或志工兼任。
五、本大隊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2.辦理本市教育類志願服務績效評鑑。
3.其他交辦事項。
(二)培訓組:
1.辦理本市教育志工基礎訓練。
2.協助各校辦理教育志工特殊訓練。
3.其他交辦事項。
(三)活動組:
1.辦理績優教育志工表揚聯誼活動。
2.策劃及宣傳各項志工活動。
3.其他交辦事項。
(四)編輯組:
1.編輯並發行教育志工專刊。
2.其他交辦事項。
(五)資訊組:
1.規劃及管理教育志工服務網站,促進校際交流。
2.提供志工各項專業成長及福利資訊。
3.其他交辦事項。
六、本大隊下設各校分隊,定名為「 (學校全銜) 教育志工隊」,各置
    隊長一人,副隊長若干人,並酌設總務組、文書組、活動組等行政
    幹部,以處理隊務。
七、各校分隊視師生實際需要服務項目得設交通導護組、圖書管理組、
    教具管理組、園藝服務組、課業輔導組、認輔關懷組等任務組別,
    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學校圖書教具、協助校園綠化美化
    、實施低成就學生補救教學、輔導適應困難及情緒困擾學生等。
八、各校應擬訂志願服務計畫或教育志工隊組織章程,並依章程輔導成
    立志工組織,依計畫運用教育志工。
    前項計畫或章程應明定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
    核、服務項目及其權利義務,並予以公告。
九、志工應接受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由志工大隊辦理,並依內政部所訂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課程實施。
(二)特殊訓練:由各校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辦理。
十、各校應積極主動為志工辦理下列措施,以促進志工服務意願:
(一)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應由學校發給志願服務證;另檢具志願服
      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教育訓練研習證書
      影本,向本局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
      保險等經費。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檢具志願服
      務榮譽卡申請名冊、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及服務紀錄冊正本向本市
      志工服務中心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以利志工享有免費進入
      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及特約商店優惠之福利。
(四)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並於適當時機感謝、獎勵
      及表揚熱心服務之志工;並推薦服務績效優良之志工,報請本局
      公開表揚獎勵之。
十一、各校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分隊志願服務辦理情形函報本
      局備查。
十二、本大隊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大隊長聘兼之。
十三、本大隊及各分隊之成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大隊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各分隊經費得由學校年
      度預算支應之,不足部分由學校自行籌措。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