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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一、辦理兒少權益與兒少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兒少相關權益維
護宣導暨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社會參與、青少年營隊(夏令營
、冬令營)、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領
導人培訓、青少年論壇、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服務、親職教
育、研習、宣導、兒童福利人員在職訓練、生活輔導、文化
活動、兒童及少年社區服務、加強兒少團體運作能力、提升
兒少方案規劃能力、家長(含準父母)成長團體等方案及活動
。
3.純屬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
活動不予補助。
4.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
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材料費、教材費、臨時酬勞費
(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雜支及其他經社
會局核定之項目等。
2.受益人口應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成員、兒少福利團體及其從
業人員為主。
二、推動兒童及少年直接服務工作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財
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人、立案之社
區發展協會。
(二)補助原則:
1、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補助以本市兒童
及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非在學施用三、四級毒品、偏差行
為、自願離家、司法矯治、未滿20歲懷孕之兒少及家庭輔導
、團體活動、成長團體、親職講座、社區宣導活動等。
2、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並建立良好督導系統。
3、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4、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行
審核。
5、其他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另案核定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直接服務項目費用:
(1)專業人員服務費:依本基準第柒節綜合項目之專業服務費
補助標準辦理,每位專業人員至少輔導二十個個案及其家
庭為原則。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原則
,訪視輔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電話諮
詢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
最高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合計
,五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里至七十
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治療
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補
助二十四次。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體領
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領導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材料費、印刷費、場地
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每
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場地費
(含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項目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費、督導
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每小時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補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百五十元,每次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以上,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10)志工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
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1)專業人員服務費、輔導事務費擇一不重複補助。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
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練費、戶
外活動引導員費(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
一千五百至三千元)、團體小組帶領員費(每天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多二十八天二十七夜)、場地費(
含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活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保
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膳費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組引導
員等費用,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屬內聘者折半支
付。
三、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者。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該機
構或團體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益彩券
回饋金補助案件時統一陳轉,機構或團體個別申請者不予受
理。
2、本項計畫係針對自行求助申請單位,經申請單位自行安置或
照顧且服務前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但非屬社會局開案服
務之案件,以經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評估出養前有安置必要為
限。
3、兒童及少年如領有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得以擇優或補差額方
式辦理。
4、申請單位按件檢送本項補助需檢附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出
養安置評估報告及媒合服務記錄或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膳雜費用:依照社會局年度最新公告之兒童短
期居家式托育服務費用三分之二金額辦理,至多補助六個月;未
足月者,以前開補助費用除以三十日為每人每日補助金額。
四、辦理兒少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活動,並邀請相
關國際兒少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2.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兒少福利、兒少權益、早期療育等相關議
題。
3.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受邀相關國際活動之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
費(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
名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
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
艙機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
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
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若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者,應於活動
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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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婦女福利
五、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本市跨區
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
定補助金額。
2.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講座、研討會、宣導)、婦
女成長團體、婦女知性講座、婦女社會參與、婦女團體領導
人培訓、性別主流化專業訓練、婦女工作人員專業訓練、
CEDAW(講座、研討會、宣導)及其他推動性別平等之多元
議題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
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並占課程
(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
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印刷費、場
地佈置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
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等)、通訊費(郵資)、雜支及其他經社
會局核定之項目。
六、辦理或參與婦女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活動,並邀請相
關國際婦女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
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2.補助參與婦女權益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國際
婦幼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八萬元。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能力
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聚餐
、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
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將
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
艙機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其他活動
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核
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
1.若為參與國際講座、研討會、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
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核。
2.參與國際相關活動間應主動蒐集相關資料,加強與國際婦女
團體交流互動並進行相關議題連結,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活動
並自我介紹及增加與國際婦女團體互動機會。
3.補助款俟回國後,與會者繳交二千字以上出國報告並備齊相
關單據後核撥。
4.與會者回國後應配合、爭取相關活動或自行辦理,分享活動
經驗二場以上,每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傳承參與經驗,提
升本市婦女團體國際參與知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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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老人福利
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定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本市老人為主。
2.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各項敬老表揚活動、長青運動會、才
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公益活
動、老人文康休閒、老人健康講座、研習訓練及各項福利講
座研習等。
(三)補助原則:
1.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最高額度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合
辦政策性專案之活動不在此限。
2.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座、
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支持活動
、家庭照顧者講座予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運作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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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社會救助
八、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
助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自立脫貧實驗方案暨研習訓練、訪視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萬元。
2、慈善資源整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方案最高補助一人)、個別諮商費、團體輔導
費、行政事務費(含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
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本專案工
作人員意外保險費)、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
置費、印刷費、器材租金、住宿費(以三天二夜為上限)、交通費
、膳食費、志工交通費、發展帳戶服務、誤餐費及雜支。
1、申請時應檢附方案計畫及專責人員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
2、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
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
社會局不予補助,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
助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辦理單位應依照不
同災害類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等..),規劃各項訓
練課程,必開課程項目如下:
(1)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準備及疏散工作。
(2)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工作。
(3)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分工。
(4)民生物資儲備、管理及調度。
(5)工作人員及災民之心理輔導與情緒管理。
(6)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介紹。
(7)實務演練暨觀摩。
(8)災害救助志工招募、訓練與管理。
2、補助標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
、器材租金、住宿費(以三天二夜為上限)、交通費、膳食費
及雜支。
十、辦理遊民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救
助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提供遊民安置、醫療、飲食、沐浴等,
依服務遊民人次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2、促進就業服務:媒合及轉介就業、陪同面試及支持其穩定就
業等輔導服務,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3、配合年節應景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4、年度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以下低溫特
報時,依服務遊民項目及人數核計,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緊急短期安置(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百元,最高補助九十天)、便當或熱食、日常用品、換洗衣
物、衣物清潔、沐浴用品、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務費及
雜支。
2、促進就業服務:就業輔導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
個案每年最高補助十次為限)、初期就業租屋補助(每人每月
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及生活補助(
每人每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核
銷時應檢附個案輔導紀錄、租賃契約、個案具領清冊等。
3、年節應景活動:便當或熱食、場地租金、佈置費、印刷費、
器材租金等。
4、年度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印刷費、場地
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以三天二夜為上限)、膳
食費及雜支。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熱食費用(便當及飲用水)、保暖冬
衣、睡袋、換洗衣襪、沐浴用品、暖暖包及雜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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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社區發展
十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獲核
定者,社會局補助該計畫最高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全市性研習(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市社區工作幹部研
習):由社會局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地方性研習:由各區公所規劃,依地域型需求研訂研習
訓練課程辦理;補助金額依各區公所轄社區數及計畫內
容核定,每一區補助金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
原則。
十二、辦理全國性社區發展觀摩活動及業務聯繫會報
(一)辦理全國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
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獲「績效組-優等、甲等」或
「卓越組」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辦理全國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
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獲「績效組-優等、甲等」或
「卓越組」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三)辦理全國社區發展業務聯繫會報: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
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獲「績效組-優等、甲等」或
「卓越組」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
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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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志願服務
十三、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活動:
(一)補助對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並能配合辦理本
府志願服務各項計畫所訂定之義務工作事項;其中
以能結合當地資源及秉持經營社區的理念、推動社
區志願服務組織、推展符合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
者及參加中央或社會局辦理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
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訂包括目的、主(協)辦
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
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實施計畫書送社會
局審查,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始得執行計畫。
2、申請志工保險費,需檢附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保險費
收據正本、保險單影本、投保名單正本、單位領據及志願
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函送社會局審查。
3、於本市跨區辦理或為申請政策性補助(含志工保險費)等,
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4、純屬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
不予補助。
5、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為經常或臨時
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成果報告、支用單據明細表連
同領據,送社會局審核。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中央機
關申請補助,中央機關未補助項目或補助不足者,再依本
要點補助。但評估方案具急迫性及重要性,得不受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教育訓練含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成長訓練、領導訓
練、督導訓練及其他必要性專業訓練等,每場次補助項目
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
、誤餐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2、辦理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大會師、志工才藝、趣
味競賽等及參與本府辦理之相關社會福利評鑑:含講座鐘
點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
費、車輛租借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
元,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志工保險費:須為投入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隊滿一年且於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及當年志願服務計畫報
送之志工隊,其已領冊志工前一年度從事「社會福利類」
志願服務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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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綜合項目
十四、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但每人每
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
,不得支領臨時酬勞費。
十五、授課鐘點費:內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二
千元,國外聘請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專題演講費每節新
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
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
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內聘計。
十六、專業服務費:
(一)補助原則(一百十三年起調整如下):
1、起薪:依照衛福部年度最新函頒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
及社工督導專業服務費支給表辦理,一百十四年起依軍公
教員工待遇幅度調整之。
2、年資加給: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
晉階一次,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
階。所稱年資為專業服務費加給補助年資,計算原則如下
:
(1) 年資自一百零九年進用服務時間起算。如職位轉換,
社工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為社工督導年資;社工督導
年資得合併計為社工人員年資。
(2) 年資計算中斷者(中斷以月份計),重新進用後則年資
重新起算,迄任職滿一年後且通過考核,次年起併計
已採認年資,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等)者不在此限
。
(3)年資晉階之採計,以符合年終(度)年資晉階考核(一月
至十二月任職同單位),且通過考核為原則,並以會計
年度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該年度同單位
內轉 換不同職位者,以十二月所任職位辦理考核,惟
社工人員轉職為社工督導,年資不得併計;社工督導
轉職為社工人員,年資得併計。
(4) 年資之晉階考核,依照衛福部年度最新函頒之補助民
間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辦理。考核結果通過之
受補助社工人員,次年起可晉一階(增加新臺幣一千元
)為原則,晉階階數最高晉陞至第七階。
3、學歷加給: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新臺幣二千
元。
4、執業執照加給: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增加新臺幣四千元
,自執業執照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5、專科證書加給:具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增加新臺幣二千元
,自專科證書有效起始日核給為原則。
6、社工人員執行直接服務,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核予風
險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1)有受騷擾、恐嚇、威脅等,致生命、身體及精神危害或
有危害之虞者。
(2)主要工作時間為夜間者。
7、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得核予專案風險加給新臺幣一千九
百九十五元。但不得重複領取前項新臺幣一千元風險加給
:
(1) 針對一百十二年已核予高度風險加給之計畫進用社工
人員及社工督導,持續由同單位原計畫聘用者,核予
風險加給新臺幣一千元,未列入加給之差額新臺幣九
百九十五元納入起薪至計畫結束或於該計畫離職。
(2) 屬政府依法應辦如高危機、需公權力介入等服務應由
政府部門提供,現階段委託或補助民間單位辦理者。
8、受補助單位應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載進
用社工人員薪資資料,相關文件依照衛福部年度最新函頒
之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辦理。其中有效效
期內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等二項
證明文件可與該系統勾稽帶入者,無須重複上傳。勞動契
約應登載月薪,且月薪不得低於社會局核定之專業服務費
。
(二)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含年終獎金)。
(三)專業人員中途離職,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
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
數計算。專業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
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獎金;二月一日以
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按實際在職
月數比例計支。」辦理。
(四)申請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三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自籌款百分之
三十之限制。受僱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扣
除專案計畫管理費乙類之補助額度後,應由雇主負擔及就本補
助所衍生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
籌。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
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應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
。核銷時,應造冊並檢附勞保、健保、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
證明文件及明細,覈實核銷。
(五)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
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
之。
(六)領有專業服務費之專職人員不得重複支領講座鐘點費及團體帶
領費。
十七、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為符合下列之一者(申請單位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
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
,或經考選部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十八、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不得重複申請社區服務方案之
專業服務費。
十九、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至新臺幣一千元,住宿費限講師及承辦人員;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
元至新臺幣四百元,雜費限承辦人員報支。在原核定補助經費範圍
內,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得在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核實報支交通費
。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八百一
十元至一千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標準每
千字新臺幣一千零二十元至一千六百三十元。
二十一、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
算。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
二十二、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八十元計。
二十三、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受補助單
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
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
。
二十四、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
件上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二十五、教材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並須於印製文
件上印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補助字樣。
二十六、場地佈置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二十七、場地租借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二十八、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二十九、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三十、車輛租借費覈實補助。
三十一、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一百元。
三十二、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光碟影片)、媒體及網
路宣導等,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三十三、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費及其他飲料
費。
三十四、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聚餐、勸募活動及才
藝班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十五、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
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
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三十六、專案計畫管理費(一百十三年起調整如下):
1.甲類: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經常門核定
補助總經費(不含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十。所稱總經
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
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
費、網路費、運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申
請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積分行政審查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項目。但不得與雜支重複補助。
2.乙類:申請補助專業服務費者,得申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
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且不列入甲類百分之十額度計算。
三十七、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注意事項:
(1)以在各受補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
鄰近地區之機關(團體)或訓練機關(團體)之場地,在其所定一般
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但若受補助單位仍無法洽借到適宜場地,
應在核定之場地費用範圍內租借場地,並應敘明理由事先報社會
局核備。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團體)辦
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受補助單位外之人士
,而無法依前三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經敘明理由報社會局同意
後,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三十八、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
畫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三十九、其他項目參照臺中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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