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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00081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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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供應民眾農產品及提供農民運銷管
   道,設臺中市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農產品相關營業事項,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與臺中市豐原區農會共同出資組織之。

 
第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應至少
   包含一名農村婦女。
          前項農村婦女定義如下:
     一、本市各區農會女性員工。
     二、本市各區農會家政班辦理行銷農特產品或開發農產加工品
       業務之婦女成員。
     三、從事農業事務之婦女。
第四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五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
   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及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七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第八條  本公司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經
   理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總經理及經理均由董事會以
   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之。經理之任免應先經總經理提名。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經理一人代
   理,未指定時由經理互推一人代理;總經理及經理同時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業務課課長代理。
第十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課:掌理供應、承銷、農藥殘毒檢驗等業務。
       二、會計課:掌理歲計、會計、內部審核等業務。
       三、總務課:掌理總務、文書處理、出納、人事等業務
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課置課長一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業務員、助理
    員、雇員等人員。
第十二條  本公司工作規則另定之,並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得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