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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性別平等業務,營造
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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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局各單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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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九至十一人,除由
局長就本局人員聘兼外,並得外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其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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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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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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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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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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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人事 室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五日內 以書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 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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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程序: (一)本局人事室接獲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於 五日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三人 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 作成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提本小組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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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 名、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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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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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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