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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本市私有空地
之環境衛生,以維護市容觀瞻及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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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空地堆置廢棄物或雜草叢生致影響環境衛生者,經本局處以行政罰
鍰,並通知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義務人)限期清除處
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本局得代為清除、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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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先預估所需費用,包括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並通知義務人繳
納,其收費標準依據臺中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
府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2 日府授環廢字第1000008753 號之公告辦
理;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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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通知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繳納預估所需費用,應依行政程序法相
關送達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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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前,如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就所預估之費用,向高等行政法院對空地義務
人之所得、財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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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局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後,應結算清除、處理、改善或衍生之
必要費用,並通知義務人限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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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第三點、第六點通知空地義務人繳納費用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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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空地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第六點費用時,本局應向稅務稽徵機關查明
其所得、財產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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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局執行代為清除處理時,得通知義務人、警察機關、公所、鄰里
長會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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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局代為清除處理作業流程如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