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山地地區,指臺中市和平區。
本辦法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教育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報教育部核定之
公立國民中小學。 |
|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廚工薪津: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廚工勞保健保費:每人每月依投保單位實際負擔金額計算
。 |
|
第五條 本辦法之補助額度為每年補助九個月,並納入學校預算支用。 |
|
第六條 教育局得對學校查核本辦法補助經費支用情形。 |
|
第七條 經教育部公布學校屬性為非山非市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