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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使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廢字第10100272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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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產品包裝材料少,種
     類少,印刷少及使用環保材質之綠色包裝制度,且鼓勵消費者購買
     標示「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之綠色包裝產
     品,特訂定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使用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
     定)。
二、 本標章適用範圍:凡具禮盒包裝形式之商品得以申請。
三、 前條所定本標章之圖式為依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註冊之圖樣,
     如附件一。
四、 本標章之使用期限係以本局核予使用證明文件上載明之有效期限為
     原則,使用期限以為3年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期限截止前30日申請
     展延,展延期限為3年,僅得申請乙次;使用期限如查獲有違本規
     定者,即日廢止標章使用權。
五、 申請人應為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之製造輸入業或販賣業,申請
     本標章應提出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
     並依申請業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乙份)
(二)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
    本乙份)
(三)販售商品自主檢核表(依櫃位或品牌為單位分別填寫)(正本乙份)
    (屬販賣業者皆須檢附)
(四)販賣業賣場切結書 (正本乙式) (屬販賣業者皆須檢附)
(五)商品所有權切結書 (正本乙式) (屬製造輸入業者皆須檢附)
(六)檢具環保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包裝檢驗報告(正本乙份) (屬
    製造輸入業者皆須檢附)。
(七)申請使用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約定書(正本乙式兩份)。
六、 本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一)由廠商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檢附前條申請資料向本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訂定「臺中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申請審查標準」
    ,並進行各項審查,包含:
1.包裝材質檢驗:為再生材質或可重複使用之包裝材(如:紙製品、金屬
  製品等再生材質或可重複使用之材質)。
2.包裝層數及體積檢驗(依據公告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範之包裝層數及體
  積進行檢驗)
   (1)禮盒或複式禮盒:
     A.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包裝層數:
          a.糕餅:三層以下。
          b.化粧品、酒或加工食品:二層以下。
          c.複式禮盒:二層以下。
     B.複式禮盒之個別禮盒,應分別符合個別禮盒包裝體積比值及包裝
       層數之規定
  (2)電腦程式著作光碟:
      A.包裝體積比值:一以下。
      B.包裝層數:三層以下。
3.油墨比例及用色數檢驗(製造輸入業)
  (1)油墨比例:單一面產品文字及產品商標等文字或圖案之面積不得大
     於該面總面積的50%。
  (2)用色數:以單色印刷為限。
  (3)油墨種類:屬環保大豆油墨或其他具環保標章認證之油墨為主。
(三)初審:
    執行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一週內完成初審及准駁建議,並提
    報審查小組,必要時審議得續延一個月。初審時間不含資料補正及現
    場抽驗之作業時間。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補正者,應由執行單位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
    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與規定不符者,執行單位應為
    退件,由執行單位逕行提報審查小組。
(四)複審:經審查小組複審,複審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五)核發證明文件:經書面通知申請廠商,得與本局簽訂申請使用認證標
    章約定書,始核發本標章使用證明文件。
七、 本標章之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標章使用時,不得變形,但得等比例放大或縮小,製造輸入業得張
    貼於產品、包裝、容器、產品型錄或送貨單明顯處;販賣業得張貼於
    商品明顯處。
(二)販賣業之標章核發係依據該項產品批次生產數量,並由本局提供;製
    造輸入業則為提供標章使用權逕行印製,不得違反前項規定。
(二)取得標章使用之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
    彙整前一季使用標章之產品數量及銷售量資料,送環保局建檔管理。
(三)製造輸入業停止生產取得標章之產品或販賣業停止販售取得標章之產
    品時,應於停止生產次日起三個月內,向環保局報備,並註銷標章該
    產品之使用資格。
(四)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證產品之抽檢。
(五)本標章使用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業者得敘明是由加具證明申請
    補發或換發。
(六)本標章使用不得轉讓或買賣。
(七)廠商僅可將本標章使用於所獲證之產品,其他產品之包裝均不得使用
    或將本標章用作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八)使用期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或本局公告終止使用本標章之廠商,不得繼
    續使用本市綠色包裝認證標章,違者使用視同仿冒。
八、本規定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審定標章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