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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廳字第103024386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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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市政大樓監視系統,以充
    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府內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府市政大樓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負責所轄空間監視系統之申裝與管理,包括使用與維護保養及攝
    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三、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府為維護市政大樓安全所設置之影像
    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但本府各機關自行設置之監視系統,不在此限。
四、秘書處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系統,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
五、秘書處負攝錄資料保密之責,各監視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
    份容量之上限;其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
    負保密義務。
六、攝錄資料之影像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調閱:本府各機關填具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監視器攝錄資料
        調閱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將
        派員陪同調閱。
    (二)府外調閱:需至警政單位報案後,持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核准後將派員陪同調閱。
七、攝錄資料之影像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府內複製:本府各機關填具申請表,由申請單位之政風(處)室人
        員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將派員陪同複製。
    (二)府外複製:需警政單位持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將
        派員陪同複製。
八、本要點適用於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及陽明市政大樓。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