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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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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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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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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學校依資
賦優異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結合教師、家長及人力
資源,所擬定之實施方案。
前項方案分為學校本位及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二種。
前項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得由教育局統籌規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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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得依前條方案推行下列資優教育活動:
一、個別輔導:依據學生個別需求,設計相關學習輔導活動。
二、良師典範:由指導教師、典範人士或專業師傅,引導學生
個別學習,發展潛能。
三、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培養學生
研究能力。
四、遠距教學:運用網路資源,架設相關網頁,進行資優教育
之溝通、交流、分享與教學等。
五、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六、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開拓認知領域,
發展多元智能,培養關懷社會情操。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國際等各種觀摩或交流活動
。
八、假日營隊:辦理週末假日主題營或寒暑假冬夏令營。
九、生涯輔導:依據學生性向、興趣等,協助學生選擇適當升
學方向及管道,並提供必要升學或就業輔導。
十、宣導活動:運用文宣、專欄、演講、分享、研討等方式,
宣導資優教育理念。
十一、服務學習:參與校內或社區之服務性活動,以建立學生
積極服務人生觀。
十二、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學校應利用週末假日、寒假或暑假辦理方案。但國小得增加週
三下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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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校申請之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於當年
九月三十日前向教育局提出。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育局每學年應辦理獎補助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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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校申請之方案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方案名稱。
二、依據。
三、目的。
四、辦理類別: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五、實施方式:課程及服務內容。
六、辦理期程:時間與進度。
七、師資安排: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辦理經費:申請補助經費與學生收費。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獎勵:參加學生獎勵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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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申請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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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教育局得優先補助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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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教育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訪視學校,暸解方案實際執行情形及成
效。成效卓越者,得獎勵學校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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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