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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充分有效運用本局親民
區,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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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親民區(以下簡稱本區),指都發局(台中市民權路99號)局
本部大樓一樓秘書室旁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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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之管理單位為都發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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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區之開放時間為機關辦公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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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區以提供都發局在職同仁各類會議、活動使用(以下稱內部借用者
),及供洽公民眾、公會等團體休憩、閱讀、公益活動等場所(以下
稱外部借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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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借用者應於使用日前洽都發局秘書室登記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
用之原則辦理;如該時段已供內部使用,則不開放外部使用,並以內
部使用為優先。登記借用時間後,應按登記時間使用本區,如有異動
或取消情形者,應隨時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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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部借用者得自由使用本區相關設備或器具,但使用後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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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本區者應愛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參附件桌椅配置圖)
、關閉冷氣、電燈開關及清潔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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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區借閱書籍採開架制度,於開放時間內,得閱覽圖書及使用各類資
料,惟外部借用者不得攜出本區,限於區內閱覽,如需複印,須遵守
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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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內部借用者可借出本區,其閱覽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借書以5冊為限,借期1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2次。
(二)逾期不還或書籍遺失者,暫停借閱1個月,並購置新書或同性質書籍
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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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都發局秘書室得不定期對本區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本要
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將停止借用1次,如有違反情節重
大者,則禁止使用本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