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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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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臺中市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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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之幼兒如下: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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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但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
,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前項幼兒,除屬前條第四款及前項但書第一款者外,應設籍於臺
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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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第四條規定資格申請入園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
件,向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登記:
一、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身心障礙: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證
明文件。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正本。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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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第六條登記之幼兒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
錄取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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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
宣導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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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該園核定招
收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得報請教育局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前項專業輔導人力,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特殊教育法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
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學生輔導法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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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