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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應用閱覽區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秘字第10100059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檔案應用閱覽區(以下簡稱閱覽
    區)為本處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
二、閱覽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四
    時,國定及例假日不開放。
三、申請人進入閱覽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
四、申請人進入檔卷閱覽區,應注意下列事項,違反者本處有權停止其檔
    案應用:
(一)禁止飲食、吸菸、嚼檳榔、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 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
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應
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五、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
    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
    重新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