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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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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
市政府農業局為主管機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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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中央政府之補助款。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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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升動物福利業務之費用支出。
二、增加動物認領養率業務之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支出。
四、其他有關動物福利之費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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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存儲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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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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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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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