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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品質及效率躍升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505001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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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定期彙集總局及八分局為
    民服務之精進作為,以其廣度及深度評核各單位服務品質績效,藉由
    競相精進作為,提升本局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評核對象
(一) 甲組(設服務櫃台單位):文心、豐原、大屯、沙鹿、東山、民權
     、大智、東勢分局。
(二) 乙組(未設服務櫃台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
     法務科、資訊科。

三、評核項目
    (一) 甲組
    1.以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評核
      項目為評核指標,評核項目如附表一。
    2.臺中市政府隱匿性服務稽核調查計畫「臺中市政府-二級機關-服務
      稽核評分表」,如附表二。
    3.臺中市政府電話禮貌測試考核項目,如附表三。
    4.本局電話禮貌測試考核項目,如附表四。
    (二) 乙組
    1.以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評核
      項目為評核指標,評核項目如附表五。
    2.臺中市政府隱匿性服務稽核調查計畫評核項目「臺中市政府-一級
      機關-服務稽核評分表」,如附表六。
    3.臺中市政府電話禮貌測試考核項目,如附表三。
    4.本局電話禮貌測試考核項目,如附表四。

 

四、評核時間
    (一) 每年七月:考核受評單位一至六月執行成果。
    (二) 翌年一月:考核受評單位七至十二月執行成果。

 

五、執行方式
   (一)甲組
    1.由企劃服務科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服務績效考核表
     (附表一)送各受評單位填報執行成果。
    2.受評單位填報:受評單位應於七月及翌年一月十日前,將當期執
      行成果,填寫於服務績效考核表之「評核內容及執行成果」及「
      補充說明」欄,連同佐證資料送企劃服務科評分。
    3.成績計算方式
      (1)總成績以受評單位服務績效考核表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臺中
         市政府隱匿性服務稽核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之比例計算之。
      (2)臺中市政府每月電話測試獲電話禮貌小姐/先生者,每名加總
         成績二分,測試成績低於九十分者,每名扣總成績一分。
      (3)每月電話測試績優人員前六名者,每名加受評單位總成績二
         分,受測人員有待改善缺點者,每一缺點扣受評單位總成績
         一分。
    4.評核結果公告及檢討:企劃服務科應將評核結果陳局長核定後公
      告,並將缺失項目列為次期評核重點,各受評單位應確實檢討改
      善。
    (二) 乙組
    1.由企劃服務科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服務績效考核表
     (附表五)送各受評單位填報執行成果。
    2.受評單位填報:受評單位應於七月及翌年一月十日前,將當期執
      行成果,填寫於服務績效考核表之「評核內容及執行成果」及「
      補充說明」欄,連同佐證資料送企劃服務科評分。
    3.成績計算方式
      (1)總成績即為受評單位服務績效考核表成績。
      (2)受評單位同仁為臺中市政府隱匿性服務稽核受稽核者,且於
        「人員基本服務」構面之櫃檯服務受稽核項目表現待改善,每
         項目扣受評單位總成績一分;「人員精緻服務」及「情境測
         驗」構面之櫃檯服務受稽核項目表現優良,每項目加受評單
         位總成績一分,表現待改善,每項目扣受評單位總成績一分。
      (3)臺中市政府每月電話測試獲電話禮貌小姐/先生者,每名加總
         成績二分,測試成績低於九十分者,每名扣總成績一分。
      (4)每月電話測試績優人員前六名者,每名加受評單位總成績二
         分,受測人員有待改善缺點者,每一缺點扣受評單位總成績
         一分。
    4.評核結果公告及檢討:企劃服務科應將評核結果陳局長核定後公
      告,並將缺失項目列為次期評核重點,各受評單位應確實檢討改
      善。

 

六、獎勵方式:各組選出績優單位頒發獎狀及獎品以資獎勵。
   (一)甲組:擇績優前三名表揚,並分別頒發五千、四千、三千元等
         值獎品。
   (二)乙組:擇績優前二名表揚,並分別頒發五千、三千元等值獎品
         。
七、所需經費由本局企劃服務科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