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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
到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並鼓勵辦理影視推廣活動,
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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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片:指電視連續劇片、電視電影片、電視節目片、紀錄片、廣
告片、音樂影片及以HD、十六釐米或三十五釐米電影規格所拍攝
之電影片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影片。
(二)影視業者指下列之一:
1.電影片製作業者。
2.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3.製作電視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告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
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
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影視推廣活動:包含電影包場、影視音作品行銷宣傳活動(含記者
會)、辦理主題影展、參加國際影展,或其他經新聞局核可之推廣
活動。
前項第二款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
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
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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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視業者在本市拍攝影片,或一般公司行號、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得按從事業務類型,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拍片期間
之住宿費(以下簡稱住宿費)或影視推廣活動經費(以下簡稱活動費),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聞局申請:
(一)申請表二份。
(二)計畫書二份。
(三)曾製作之作品列表。
(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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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新聞局得補助經費:
(一)影片內容須有明顯可識別為本市之場景。
(二)劇情內容或影視推廣活動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影片內容或影視推廣活動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
(四)經新聞局評定為優質影片。
住宿費之補助,以拍片期間及當年度前製勘景住宿於本市合法旅宿業
所需費用為限。
活動費之補助,以影視活動辦理期間所需費用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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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之住宿費及活動費,由新聞局核定之,且與臺中市政府補
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所核定補助金額合計不逾新臺幣壹仟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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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流程:
(一)住宿經費:
1.影視業者於本市拍片前,依本要點第三點檢送相關文件予新聞局提
出申請核備。惟影視業者拍片期間或拍片後始提出申請,新聞局亦
得受理。
2.影視業者於本市拍攝影片完成後,檢附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
鐘影片、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交付)、
本市景點拍攝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內容至少包含工作日誌、照
片及場景敘述文字等),以及拍片(得含當年度前製勘景)期間住宿
之原始憑證,向新聞局申請審核。
3.經新聞局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者,再檢具領據送新聞局辦理核銷後
發給之。
(二)活動經費:
1.影視業者辦理影視推廣活動前,應依本要點第三點檢送相關文件予
新聞局提出申請,經新聞局審核通過並核定經費者,應依計畫書辦
理活動。
2.影視業者於影視推廣活動辦理完成後,檢具活動側拍影片、工作照
(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交付)、影視推廣活動成果報告書各一式二份
(內容至少包含相關活動人、事、時、地、物、參與活動人數或人
次等資訊,佐以照片、媒體剪報,並敘明於本市影視推廣活動之效
益等),以及辦理影視推廣活動期間之原始憑證、活動經費支出明
細表、領據函文新聞局辦理實報實銷後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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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影視推廣活動或影片拍攝期間跨不同年度者,應依年度分別辦理核銷。
如有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及用
印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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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三)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市之效益。
(四)同一計畫已申請其他補助而未於申請書載明或已受其他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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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准補助及支援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獲住宿經費補助者:
1.影片應於公開發表播出前一個月函知新聞局,並於發表播出完後
一個月內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DVD以上規格)一份予新聞局備
查。
2.提供於本市景點拍攝花絮至少十分鐘影片,以最高畫質數位影音
檔交付,並另給DVD(標準畫質720×480以上規格)一份,永久無償
供本市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等城市行銷公益之用。
3.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
字與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4.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二)獲影視推廣活動經費補助者:
1.影視推廣活動相關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新聞局識別文字與
圖樣,其識別文字及圖樣由新聞局提供。
2.影視推廣活動前應主動知會或邀請新聞局參與。
3.新聞局得要求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配合協助宣傳本市影視發展政
策。
(三)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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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