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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辦出納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秘字第10100338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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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
     財務秩序,避免出納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
    「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
     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
       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 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 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 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
       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 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 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機關首長
     指定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
     報局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 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
     表及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
     由前、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局長。
六、 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
     ,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 休假代理制度應依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之休假代理規定辦理。
八、 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先行協調簽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