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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
內部事務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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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物品管理之查核。
(三)財產管理之查核。
(四)車輛管理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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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四人,由本會下
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綜合業務組組長。
(二)規劃推展組專員。
(三)文教發展組專員。
(四)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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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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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業務組股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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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研擬具體改進措施,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
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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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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