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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建立花卉運銷秩序,保護生產者及消費者權益,設臺
中市亞太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中花卉公司),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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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花卉公司經營花卉相關營業事項,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出資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組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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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花卉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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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臺中花卉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臺中花卉公司。董事長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
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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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
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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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公司章程及各種規章、章則之審議。
二、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四、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五、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六、財產處分之審議。
七、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八、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九、分公司之設立、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十、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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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臺中花卉公司置監察人三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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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ㄧ、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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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臺中花卉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
業務;並置副總經理一人,襄助總經理執行職務;置秘書一
人,輔佐總經理、副總經理並負責董事會事務。
前項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均由董事長提名,經全體董事過半數
同意任免之。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秘書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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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臺中花卉公司進用人員依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
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人事規章有關薪給、獎金、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
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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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臺中花卉公司各部置經理一人,綜理各部業務,並置專員
、股長、業務員、技術員、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術
士、事務士等人員。
臺中花卉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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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臺中花卉公司得依業務需要遴聘顧問,襄助有關業務之諮
詢、策劃、制度規章之設計、研究、審議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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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臺中花卉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ㄧ、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訂定及修正。
二、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
三、公司組織規程訂定及修正。
四、公司營業方針、事業計畫、預算及決算之核定事項。
五、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六、公司資本額調整相關事項。
七、以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前項各款,有關影響市民權益、增加市庫負擔部分,
應送議會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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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臺中花卉公司為因應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得設立
分公司,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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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臺中花卉公司年度預、決算應依規定程序送臺中市議會審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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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