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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制本局及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臺中分局)合署辦公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
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之車輛出入,並維護本大樓之安寧及
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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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範圍
(一)地下一樓停車場供民眾及外賓使用。
(二)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停車場僅提供本局及臺中分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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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由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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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每日上午七時至晚上九時開放,假日除加班同仁、舉辦大
型集會或遇有特殊情況外,停止開放,不受理臨時開放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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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每年更換一次,本人因停車證遺失
、毀損或更換車輛須重新發證者,本局各單位請向秘書室申辦,臺
中分局自行發證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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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入本大樓地下二樓及地下三樓停車場之汽車,以貼有經本局核發
之汽車停車證者為限,停車證應懸掛於擋風玻璃內左上方,正面朝
外,以資識別。發現轉借他人使用或違規停車者,秘書室管理人員
或保全人員應予勸導並登記,違規三次者通知註銷並繳回停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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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入本停車場之汽車,其行車須循指標慢速行駛並禁止鳴按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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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車輛應停在停車區域之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
嚴重違規妨礙行駛者,本局將通知警察局拖吊,拖吊費用由停車者
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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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維護安全與環境整潔,本停車場禁止吸菸及洗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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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公務車輛或身心障礙人士車輛專用標誌之停車處,其他車輛不得
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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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造成
損壞及遺失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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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停車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失火毀損、污損或滅失本停車場設備或
建築時,停車人應負賠償修復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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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各單位及臺中分局舉辦各式活動須使用本停車場者,應於五
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秘書室申請,經核准後發給臨時停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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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各單位及臺中分局代其他機關團體申請並經核准借用者,應
由本局借用單位負責各項協調溝通及接待指引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