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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推展社會藝文活動,發揮臺中市中正紀念館(以
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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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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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館場地包括中正廳、文化教室、多功能大廳及會
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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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
公益活動時,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前項申請應於使用日十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局提
出,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
金及空調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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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館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等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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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
使用費。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區及外埔區之社區、團體舉辦之非營利性
公益活動,其場地使用費減收二分之一;領有臺中市立案登記
證之演藝團體舉辦之演出,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一。
中央或臺中市立案之老人、身心障礙及兒童等非營利團體,申
請使用場地,其場地使用費按前條附表百分之二十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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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如遇水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能
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空調使用費、鋼琴使用費及保證金全
額退還。
申請人申請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向文化局提出
,經核准者,其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已繳交場地使用費、空
調使用費及鋼琴使用費全額退還;逾期申請取消使用或未申請
者,其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已繳交場地使用費、空調使用費
及鋼琴使用費全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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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須使用
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或須
加裝照明、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應徵得文化局同意並會同
處理。
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應即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點交文
化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前項使用者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設備者,文化局
得代為清理或修復,所需費用得由保證金扣抵後無息退還剩餘
金額,如有不足,應追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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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其餘費用按使用比例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館設施環境之虞。
五、與本館設立宗旨不符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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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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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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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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