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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秘字第10500045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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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一
    條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項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本局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申請案件有不符或資料不全者,依檔案
        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程式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承辦單位應自受理申請
        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理結果。如有補正資料
        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二)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
        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
        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示後
        通知申請人。
  (三)檔案申請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有
    效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如附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
    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場所。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承辦單位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承辦單位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
    應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
    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
    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單
    位承辦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辦理還卷後,另日再行
    調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承辦單位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三時。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
      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
          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
          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
          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書室出
      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