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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避免
出納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
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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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
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管
理事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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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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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主任委員指定
人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
主任委員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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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
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
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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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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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關作業由本會綜合業務組先行協調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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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增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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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