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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減
少道路挖掘,提昇道路及管線工程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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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巿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並得將統一挖補業務委任建設局所屬機關或委託臺中市政府
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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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轄管道路及其附屬工程。
二、管線機構: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
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
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事業機構。
三、委辦單位:委託建設局辦理統一挖補工程之管線機構。
四、統一挖補:
(一)管線機構辦理道路管線挖掘工程應聯合其他管線機構
同時委託建設局代辦該工程。
(二)管線機構委託建設局代辦之工程指道路開挖、回填及
路面舖築等土木工程。
五、統一挖補作業區域:建設局公告實施統一挖補之區域。
六、民生管線:指電力、電信、自來水、污水、輸氣(天然氣)
、有線電視等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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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線機構於本市公告實施統一挖補作業區域內辦理道路埋設管
線工程,應將土木工程有關施工項目委託由建設局發包代辦,
配線接管工程及第六條所述工程項目由委辦單位自行辦理。但
緊急性挖掘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建設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委辦單位自行辦理項目,應配合建設局發包代辦進度編製預算
交由建設局一併發包,委由同一承攬廠商承作。但發包後之契
約簽訂及履約管理等事項,仍應由委辦單位辦理。
第一項所稱實施統一挖補作業區域,由建設局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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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建設局代辦之統一挖補作業項目如下:
一、路面切割及交通安全維護設施。
二、管溝挖方、廢方處理及擋土設施。
三、管溝底鋪設碎石。
四、管溝回填。
五、管溝瀝青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路面 及人行道補修。
六、道路標線繪製及人孔、手孔蓋昇降。
七、其他與土木工程有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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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委辦單位應自行辦理之項目如下:
一、放樣。
二、接管、埋管及配線工作。
三、埋設管線所需之鋼筋組立及混凝土澆築。
四、人孔及手孔埋設。
五、管線埋設物之開關箱、閥門及基礎設置。
六、標示帶、防護板、管墊及隔離板等埋設。
七、穿越溝壁、擋土牆及建築線內側鄰建築基地管線埋設等
工作。
八、其他與管線工程有關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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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設局為受理、管制及協調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設臺中
巿挖路聯合服務中心,其組織由建設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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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統一挖補工程收費標準如下:
一、行政規費:每一申請案件按委辦單位各收新臺幣一百元。
二、管溝挖掘及回填費:依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按決標單
價核實計價收費。
三、挖掘管溝路面修復費:按建設局核准挖掘管溝寬度兩側
各加十公分,按前款規定計算。
四、工程管理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
定計算。
五、附加路面修復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六、道路養護費:依前款附加路面修復費收費類別(一)規定
加收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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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前條各項費用,申請人應按建設局核計金額先行繳納,並於
管線埋設完成後按實做數量辦理結算。但民生管線或特殊情
形之案件,得經建設局許可,於施作完成後再行繳納費用。
前項結算後應繳納費用經建設局通知限期繳納而屆期未繳納
者,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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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設局代辦統一挖補工程,委辦單位應於每一施工地點派員
負責監工、放樣及協調事宜。
各委辦單位自行辦理之項目應配合建設局施工期程辦理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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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前條放樣應由委辦單位於施工前,依指定顏色就管線埋設
位置、深度及施工路徑標記放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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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設局依委辦單位放樣挖掘後,因地下管線過多或其他原
因致無法埋設者,應即回復原狀,並按實做項目及數量核
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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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設局代辦統一挖補工程,施工期間委辦單位應派員會同
建設局至現場監工,並指明既有管線位置及深度。
前項委辦單位未派員到場或所指管線位置錯誤致生損害時
,由各該委辦單位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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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事項,依本市市區道路挖掘管理相關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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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處管線機構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條規定,處委辦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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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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