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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1007779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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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
    、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
    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
    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
    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
    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四、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
    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
    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
         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
         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
         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
         表現等。
五、 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以每學期三次為原
     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
     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 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
     項課程成績評量所占比例,由各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
         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
         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八、 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
     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
     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
     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
      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四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
      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
      換。
九、  學校就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
      ,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
      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
      成績計算。
十、  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以補
      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
      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
      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一、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
      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
      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十二、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四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
      (二)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含折算累
          計: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
      適用之。
十三、修業期滿評量結果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四、國民中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
      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
      規定辦理。
十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
      查,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定
      之。

十六、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