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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40203139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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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揮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
          地功能,推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藝廳、實驗劇場、大會議室、露
          天劇場及戶外廣場。

第四條    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
          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
          依場地類別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提出:
          一、演藝廳、實驗劇場:活動企劃書、流程表及演(職)員名冊。
          二、大會議室、露天劇場、戶外廣場:活動企劃書、流程表及
              人數資料。
第六條  前條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文化局主辦或協辦之文化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
          交之費用全部無息退還。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全
          額退還,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政黨政治及宗教活動。
          五、毀損本中心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
              用。
          六、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
              定不宜使用。
          七、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之活動。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場
          地使用費按未使用日數或場次比例退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及器材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
          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
          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
          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第十一條  在本中心場地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搭建臨時性廣告招牌,
            應經文化局同意並在指定地點為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