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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20: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政字第101009018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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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強化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
   ,俾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會局及所屬機關受理人民檢舉(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院暨所
    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保
    密規定辦理。
三、社會局各單位依業務特性,須經常受理人民檢舉(陳情)案件,受理案
    件應由社會局密件收發人員或業務單位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四、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一)社會局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編號後,親持或
     密封送請權責業務單位主管密分專責人員處理。收發人員及業務單
     位專責承辦人員於辦理案件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
     或身分辨識資料。
 (二)權責業務單位主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
     容,屬單純陳情無涉第三人權益無須保密者,逕交權責業務承辦人
     處理。屬檢舉案件者,應責請承辦人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
     識身分之相關資料後依業務權責相關規定處理,前開處理程序應確
     保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檢舉(陳情)人親至社會局檢舉(陳情)者,受理權責人員應選擇適當
     場所進行瞭解及採取隔離措施,將檢舉(陳情)內容製作為書面紀錄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防範檢舉或陳情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身分外
     洩;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檢舉人或陳情人全程錄音。
 (四)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社會局檢舉(陳情)者,由受理權責人員將檢
     舉(陳情)內容製作成書面紀錄,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
五、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之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
    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之姓名。
六、函復檢舉(陳情)案件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
    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如確有兩者
    併列之必要時,應僅列「檢舉(陳情)人」字樣。
七、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
    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並通知社
    會局政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八、社會局政風室得不定期稽核有關本要點執行情形,並將稽核結果簽
    核後陳報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備核。
九、書面紀錄如附件。
十、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