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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涉外案件通譯費請領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外字第113002654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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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機關處理涉外案件所
    需通譯人員費用請領、支給及經費核銷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處理涉外案件通譯費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譯時數認定及費用計算比照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
         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規定計算認定之。

   (二)各單位受(處)理涉外案件遇有未製作筆錄之情形(如一一○
         報案外籍人士口角糾紛或傷害案件被害人未提告等),檢附一
         一○報案紀錄單、工作紀錄簿(詳載案發經過及通譯人員到場
         時間等)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佐證資料
         陳報本局核銷。

   (三)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之標
         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
         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交通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臺中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超過臺中市免費里程者始予以補助
         ,並扣除優惠里程數)、捷運,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營客運
         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標準)等位標準支給
         ,並應檢據按實報支。

   (二)駕駛自用汽機車者(超過臺中市免費里程者始予以補助,並扣
         除優惠里程數),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乘坐車
         種票價報支。另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間時段,臺中市
         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通譯時使用之語文,限於非英語系國家之外語,如越語、泰語、印尼
    語、菲律賓語、馬來語、法語及其他非英語系語言等,如需使用英語
    進行通譯者,原則上請外事員警到場協助翻譯,除其他特殊理由或緊
    急狀況須陳報本局核准方可請領核銷。
三、各單位每月上半月之通譯費請領案件,應於當月二十日前報局,下半
    月之通譯費請領案件,應於次月五日前報局,並彙整收據、彙辦清單
    、支出憑證及筆錄等相關資料,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納入個人所
    得歸戶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
四、臺中市政府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不得請領。
五、涉外案件之當事人為外籍移工而適用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
    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規定者,依該要點核實報支。
六、通譯費用嚴禁重複報領,如經發現,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究相關人員
    行政監督不周之責任。
七、本規定經費由本局外事科年度業務費額度內支應,惟經費用罄時,各
    單位案件由各單位年度業務費支應,偵辦刑事案件所需之通譯費亦合
    於支用刑事辦案工作費範圍。
八、有關各單位偵辦刑案所衍生之通譯費用或因專案勤務需通譯人員到場
    協助(未發生涉外案件或循本局涉外案件報告系統陳報),請由各單
    位所編列之刑事辦案工作費或其他經費自行核銷,如遇有案情複雜確
    有使用本預算經費情形時,須陳報本局核准方可請領核銷。
九、各單位受(處)理之案件當事人為語言能力不足需通譯人員協助之歸
    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本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