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充分運用多媒體簡報及新
聞發布室(以下簡稱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
|
三、會議室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召開會議、研討會
、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為原則。 |
|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會議室,應先於五日前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採先登
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室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
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
|
五、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隨時更正。 |
|
六、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秘書室所需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物,
請主辦單位勿任意在牆壁上張貼或釘掛海報。於使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及清潔場地,確實督導並告知與會人員禁止吸菸及嚴禁在會議室內飲
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