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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公正、客觀審議媒體涉嫌違
規案件之相關事宜,設媒體違規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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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臺中市報紙、雜誌、圖書或其他出版品、錄影帶
、錄影節目帶及光碟片等媒體報導或記載涉嫌違反下列規定之案件: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四)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
(五)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二條。
(六)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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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新聞局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五人:法學、新聞學、媒體觀察、社福及幼教之學者、專
家各一人。
(二)報業等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或職務異動
時,由新聞局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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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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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開會時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議案相關機關或人
員列席說明,並得選派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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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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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報新聞局核定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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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會置幹事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由新聞局派員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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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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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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