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轄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之
修剪符合規定,避免修剪過度或疏於修剪致成災害及改善市容景觀,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監看指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時,
得指派人員監看修剪是否符合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種植
及移植作業規範規定。 |
|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作業時,得視案件性質
及實際需要委由專業之機關、學校、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執行監看
作業。 |
|
四、執行監看作業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林業暨自然資源、景觀、森林、自然保育、植物、園
藝、農業等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曾受相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課程八小時以上,並持有本
局及所屬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者。 |
|
五、前點有關行道樹修剪標準作業訓練,本局及所屬機關得委由專業團
體或學術單位辦理。 |
|
六、執行監看人員應依修剪計畫書及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
種植及移植作業規範辦理監看。 |
|
七、執行監看作業時,監看人員應確實執行監看,並據實填寫監看紀錄
表(附件)。 |
|
八、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有違反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
種植及移植作業規範之情形,監看人員應當場提出糾正,並要求立
即改善,如仍未改善,監看人員應即通報本局及所屬機關,並同時
將違規情形記載於監看紀錄表。 |
|
九、前點之違規情形,本局及所屬機關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罰,如造成
損壞,並應要求損害賠償。 |
|
十、監看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時,本局及所屬
機關得要求其停止監看作業或更換監看人員。 |
|
十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委由之監看人員,得不定期考核檢查。監看績效
優良者,得公開表揚或獎勵,績效不彰者,得通知監看單位改善
或終止監看契約。 |
|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作業要點及採
購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