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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充分運用本局會議室,並
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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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管理要點所稱會議室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臺灣大道市政
大樓文心樓十樓十之二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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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本局借用單位
逕於NAS公布欄登記使用;本府其他機關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不含例
假日)向本局秘書室提出使用申請,並以先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但
遇特殊情形,本局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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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室設有投影設備,借用機關或單位應事先申請,並自行備妥筆記
型電腦;投影機遙控器使用前向本局秘書室借用,用畢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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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議室使用時應將該會議名稱、時段及承辦機關或單位公布於會議室
門口電子看板。
本局借用單位以電子看板影片輪播系統登錄;本府其他機關借用者由
本局
秘書室代為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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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機關或單位應自行引導參加人員至會議室,不得於會議室牆面張
貼海報或其他宣傳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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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會議室開會應使用重複用杯具及作好垃圾分類等環保節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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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機關或單位使用會議室當日,由本局秘書室人員陪同並說明本管
理要點,使用後應即自行回復原狀、清潔場地及將桌面。如有損壞、
污漬或其他財產損失,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若於使用前即
已產生瑕疵或損壞者應事先告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