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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推廣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以下簡稱AED),以提高急救成功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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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單位:總局(秘書室)、八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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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ED應設置於大廳服務臺附近明顯且方便取用之處,並設標示
及操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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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廳平面圖應標示AED位置,並於大門口設置指示標示,標
示樣式及顏色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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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AED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並委由專業廠商(以下簡
稱維護廠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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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設置單位至少應指定一名管理員,負責AED管理,該管理員應接受並
完成心肺復甦術及AED訓練,並每二年接受前項訓練複訓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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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維護廠商毎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教育訓練,俾使全體員工需具備操作心
肺復甦術及AED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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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AED設置完成後,管理員應檢附 AED登錄表(如附件二),送臺中市政
府衛生局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異動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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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確保AED設備在緊急狀況下能維持正常運作,各單位值日人員應於毎
日輪值前檢查AED電池與耗材(異常會閃燈),並於檢查表(附件三)簽名
,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檢查紀錄,如有異常情形應即通知廠商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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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急救事件使用AED結束後,管理員應即通知維護廠商補充耗材及填寫公
眾電擊紀錄表二份(附件四),並於七日內將紀錄表一份報行政院衛生署
備查,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