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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處理偶突發事件,以確
保本市中小學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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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值日夜行政助理(守衛)之進用及管理,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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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進用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除應符合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外,並需操守廉潔、無不良
紀錄及嗜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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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內容:
(一)擔任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二)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
聯繫總務主任、學務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三)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
工作日誌等事宜。
(四)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
有關人員。
(五)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六)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七)協助工友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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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方式:
(一)學校僱用行政助理(守衛),並應簽訂僱用契約書。增僱時,
應提報臺中市政府人力審查會議審議。
(二)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之僱用配合會計年度,每年簽訂進
用契約。但自該年度中僱用者,其僱用期限應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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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之工作,以輪值方式進行,每時段以一
人為原則,並由學校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訂定值勤方式
。如人力不足,學校應調配適當人力支援值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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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僱用學校應置備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
載出勤情形,並應記載至分鐘。前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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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給假:
(一)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請假期間所遺職務,由學校彈性調
派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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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
(一)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之考核與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服務期間,由僱用學校校長、學務
主任、總務主任等相關人員負責輔導考核其工作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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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之待遇,依臺中市政府核定之行政助理薪
資支領,並應載明於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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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福利:
(一)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由僱用學校依規投保勞保、健保
,並提繳退休金。
(二)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得加入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為
社員。
(三)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工作配備,由僱用學校購置配發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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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一)執勤時應注重服儀及應對禮節。
(二)值勤時間內不得外出,亦不得有在校洗衣、做飯或帶友人、
家眷至校喝茶聊天、抽菸、喝酒、賭博等與勤務無關之行為
。
(三)輪值人員應按時到勤,不得遲到早退,出、退勤時間應確實
銜接,並應交代始得離去。
(四)行政助理(守衛)於僱用期間不得有不能履行工作責任、不利
學校之言行、行為不檢或違法失職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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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各學校與受僱值日夜工作行政助理(守衛)訂約時,應列入契
約條款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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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僱用學校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