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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辦理自治法規、行政規則、
行政裁罰及救濟、行政執行、國家賠償及其他法制相關案件之審查作
業,設法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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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法規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行政裁罰、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之審查事項。
(四)行政執行案件之審查事項。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審查事項。
(六)訂定、變更、終止、解除契約之審查事項。
(七)法制作業跨單位或機關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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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衛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衛生局簡任技正兼任;組長一人,由衛生局企劃資訊科科
長兼任,組員一人至四人,由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就具有法制專長人員
派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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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組長及組員之任務職掌如附表。組長及組
員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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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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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或通
知其承辦人員提出相關之文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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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